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以下簡稱新《處罰辦法》),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新《處罰辦法》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進生態環境領域依法行政的重要體現,也是結合生態環境執法實際,具體貫徹落實2021年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的重要舉措。
新《處罰辦法》是對2010年出臺的《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修訂,條款數目由原來的82條增加至92條,整體框架基本不變,總章節仍為八個章節。
具體來說,新《處罰辦法》有以下16個方面的重點:
01
延長生態環境處罰立案時限
02
處罰決定的時限從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改為“九十日”
03
新增“中止”“檢測”“評估”和“認定”均不計入案件辦理的期限
04
明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時限
05
明確十日以內期限為工作日的界定
06
補充生態環境處罰的種類
07
新增電子數據可作為處罰證據
08
細化監測數據作為證據的規則
09
新增監測報告、鑒定意見要告知當事人
10
增加生態環境處罰信息公開的內容
11
明確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12
明確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范圍
13
明確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14
細化處罰聽證的范圍和程序
15
完善違法所得的計算方式
16
新增核與輻射領域適用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