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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調查原材料、中間產品、產品的類型、數量及特性等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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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查污染治理設施管理維護情況、運行情況、運行記錄,是否存在不正常停運情況,是否按規程操作。 |
| 檢查污染物處理量、處理率及處理達標率,有無違法、違章或直接排污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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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查污染物排放口(源)的類型、數量、位置,設置是否規范。 |
| | 檢查排污口(源)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
| | 檢查排污單位是否編制了突發性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否配置比較完備的應急處置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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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查企業的用水量是否合理,用水工藝和設備是否屬于國家規定禁止和淘汰的范圍,是否浪費水資源。 |
| | 檢查水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狀態及運行管理情況,是否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
| | 檢查計量裝置是否完備;處理能力是否能夠滿足處理水量的需要。 |
| 核定處理水量與生產系統產生的水量是否相符。如處理水量低于應處理水量,應檢查未處理廢水的排放去向。 |
| | 檢查對于含不同種類和濃度的污染物的廢水,是否進行必要的分質管理;對于需進行預處理的生產廢水,是否采取了預處理措施。 |
| 如水污染物中含有必須在車間或車間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監測的污染物,檢查排污單位是否在車間或車間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設置了采樣監測點,是否在車間處理達標,是否將污染物在處理達標之前與其他廢水混合稀釋。 |
| | 檢查處理后的水質是否達到了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是否達到了規定的水平。 |
| | 檢查廢水處理中排出的污泥是否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置,是否產生二次污染。 |
| | 檢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規定,是否位于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新建的排污口位于以上區域附近的,是否會對受保護的區域內的水體造成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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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查是否按照規定安裝計量裝置、污染物在線監測儀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監控儀,運行是否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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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給水計量裝置的或有上水消耗憑證的,根據耗水量計算排水量。 |
| 無計量數及有效的用水量憑證的,參照國家有關標準、手冊給出的同類企業用水排水系數進行估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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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查排放廢水是否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檢查監測儀器、儀表、設備的型號和規格以及檢定、校驗情況,檢查采用的監測分析方法和水質監測記錄。目測觀察排放廢水的表觀性狀有無異常,有無稀釋、偷排行為。如有異常可進行現場測定或采樣,或及時通知監測部門采樣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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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查排污企業的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是否完備,是否可以保障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產生的廢水實施截流、貯存及處理。 |
| | 檢查處理后的廢水的回用情況,鼓勵企業開展廢水重復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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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查燃燒設備的審驗手續及性能指標: 檢查鍋爐的性能指標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檢查環保設備的配套狀況及環保審批、驗收手續。 |
| 檢查燃燒設備的運行狀況: 檢查排氣口的林格曼黑度是否超標,如果超標則分析原因;檢查除塵設備的運行狀況,干清除是否漏氣或堵塞,濕清除灰水的色澤和流量是否正常;檢查灰水及灰渣的去向,防止二次污染。 |
| 檢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檢查燃燒設備的設置、使用是否符合國家控制二氧化硫和酸雨的政策,用煤的含硫量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大型燃燒設備是否有脫硫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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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查可散發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的運輸、裝卸、貯存的環保防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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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塵系統:檢查實際除塵效率是否符合要求,除塵器是否得到較好的維護,保持密封性;除塵設施產生的廢水、廢渣是否得到妥善處理、處置,避免二次污染;處理后的煙氣黑度是否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
| 氣態污染物凈化系統:檢查廢氣收集系統效果;檢查氣體排放口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檢查處理中產生的廢水和廢渣的處理、處置情況。 |
| | 檢查排污單位是否在禁止設置新建排氣筒的區域內新建排氣筒。 |
| 檢查排氣筒高度是否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
| 對于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煙塵的排放點,有條件做到有組織排放的,檢查排污單位是否進行了整治,實行有組織排放;新污染源一般不允許有無組織排放存在。 |
| 檢查排氣簡是否設置采樣口和采樣監測平臺。有污染物處理、凈化設施的,應在其進出口分別置采樣口。采樣口、采樣點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關于固定污染源大氣污染物監測的規范。 |
| 對于新建、擴建、改建和已投入使用的單臺容量等于或大于 14MW(20 噸/小時)” 的鍋爐,檢查是否安裝了二氧化硫和煙塵在線監測儀。 |
| | 檢查堆料的揚塵和建筑生產過程中的揚塵,要求采取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或設置防揚塵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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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了解生產工藝產生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理化性質、產生規律、產生方式。 |
| | 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確定生產中危險廢物的種類,了解其數量、處置方式及處置單位的資質。 |
| | 露天貯存冶煉廢渣、化工廢渣、爐渣、粉煤灰、廢礦石、尾礦和其他工業固體廢物的,檢查是否設置了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專用貯存設施或貯存場。 |
| 易造成二次揚塵污染的固體廢物,檢查是否采取噴灑防塵等防治措施。 |
| 對于有毒有害等危險廢物,檢查是否設置專用貯存、處置場所,是否設置明顯的標志,邊界是否采取封閉措施,是否有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防治措施。 |
| 對于臨時性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所,檢查是否采取了適當的環境保護措施。 |
| 檢查排污單位是否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 |
| | 檢查排污單位是否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
| 檢查在固體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過程中,防揚散措施是否齊全。 |
| 檢查固體廢物的防滲漏措施是否齊全,貯存時是否設置人造或天然襯里,配備浸出液收集、處理裝置。 |
| 對危險廢物的處理、處置進行嚴格檢查。檢查處理、處置機構是否具有合法的資質;危險廢物是否有識別標志;在貯存、處置、運輸中是否采取足夠的防護措施;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監控系統是否完善,監測計量裝置數據是否連續完整 |
| | 對于發生固體廢物轉移的情況,檢查固體廢物轉移手續是否完備。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是否由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轉移危險廢物的,是否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經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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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查產噪設備是否為國家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淘汰產品;檢查產噪設備的布局和管理。 |
| | 檢查噪聲控制與防治設備是否完好,是否按要求使用,管理是否規范,有無擅自拆除或閑置。 |
| | 根據國家標準監測方法,進行現場監測,確定經治理后噪聲排放是否達標。 |
| | 檢查施工單位是否按照規定對產生建筑施工噪聲的情況進行申報,是否采取了減少建筑施工噪聲影響的措施,遵守規定的施工時間限制。接到居民舉報,應及時檢查處理。 |
| | 檢查噪聲產生單位邊界噪聲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噪聲排放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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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查排污單位是否按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GB 15562.1-1995)、《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 15562.1-1995)以及原國家環保局《〈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設置與排污口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相適應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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