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匯總 | “非正常工況”超標判定相關豁免政策

非正常工況是相對于正常工況而言的。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1996)》規定:“4.1采樣工況 應在生產設備處于正常運行狀態下進行,或根據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在所規定的工況條件下測定”;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397-2007)》規定 :“4.3.1在現場監測期間,應有專人負責對被測污染源工況進行監督,保證生產設備和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工況條件符合監測要求”;部分行業的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提出“排污單位應如實記錄手工監測期間的工況(包括生產負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確保監測數據具有代表性。自動監測期間的工況標記,按照本行業工況標記規則執行。”但是,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為連續不間斷監測,覆蓋的時段不限于正常工況,也獲取了啟停機等非正常工況期間的監測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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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寬嚴相濟、罰教結合、包容審慎的現代監管理念,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公告2022年第21號)》規定:

四、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包括《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以下簡稱《設備標記規則》)和分行業的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工況標記規則(以下簡稱工況標記規則)。《設備標記規則》適用于所有行業,用于規范排污單位標記自動監測設備故障、維護、調試等特定運行狀況;

工況標記規則用于規范排污單位在自動監測時,標記生產設施或污染防治設施啟停機、故障等非正常運行工況。

六、依據《設備標記規則》標記為無效的自動監測數據,不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過相關標準的依據。

依據工況標記規則標記為非正常工況,并且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達到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標準、規范性文件要求的,限定時間內的自動監測數據不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過相關標準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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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收集了涉及“非正常工況”超標判定的相關豁免政策,摘錄如下:





部門規章中涉及“非正常工況”的規定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生態環境部部令 第10號)》

      第七條 垃圾焚燒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正常工況下焚燒爐爐膛內熱電偶測量溫度的5分鐘均值不低于850℃。

       第十條 垃圾焚燒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標記規則及時在自動監控系統企業端如實標記的,不認定為污染物排放超標:(一)一個自然年內,每臺焚燒爐標記為“啟爐”“停爐”“故障”“事故”,且顆粒物濃度的小時均值不大于150毫克/立方米的時段,累計不超過60小時的;(二)一個自然年內,每臺焚燒爐標記為“烘爐”“停爐降溫”的時段,累計不超過700小時的;

(三)標記為“停運”的。

       第十一條 垃圾焚燒廠正常工況下焚燒爐爐膛內熱電偶測量溫度的五分鐘均值低于850℃,一個自然日內累計超過5次的,認定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處罰。下列情形不認定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焚燒爐爐膛內熱電偶測量溫度的五分鐘均值低于850℃,提前采取了有效措施控制煙氣中二噁英類污染物排放,按照標記規則標記為“爐溫異常”的;(二)標記為“停運”的。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生態環境部部令 第30號)》
第三十條   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實行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行業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數據進行標記。經過標記的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國家標準中涉及“非正常工況”的規定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

      8.5 在本標準7.1、7.2、7.3和7.4規定的時間內,所獲得的監測數據不作為評價是否達到本標準排放限值的依據,但在這些時間內顆粒物濃度的1小時均值不得大于150mg/m3。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2020)》

      7.2.4 在 7.2.1、7.2.2 和 7.2.3 規定的時間內,在線自動監測數據不作為評定是否達到本標準排放限值的依據,但排放的煙氣顆粒物濃度的1小時均值不得大于150 mg/m3。

      7.2.5 應確保正常工況下焚燒爐爐膛內熱電偶測量溫度的5分鐘均值不低于 1100℃。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中涉及“非正常工況”的規定


序號

行業

文號/標準號

具體內容

1

總則

HJ942—2018

10.2.1.2非正常情況

若多臺設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廢氣,且其中一臺處于啟停時段,排污單位可自行提供廢氣混合前各臺設施污染物有效監測數據的,按照提供數據進行合規判定。
其他非正常情況導致污染物超標排放的,應立即停產整改。

2

火電行業

環水體〔2016〕189號

六、達標排放判定方法(一)廢氣2.特殊情況

NOX的穩定運行達標判定期為機組啟動后出力達到額定的50%開始到機組解列前出力降到額定的50%為止。在此期間外的啟動和停機時段內的排放數據可不作為火電機組NOX達標判定依據。其中,啟動時間原則上并網后不得超過4小時,如企業可提供一年以上在線監測數據等證明實際啟動時間超過4小時的,可適當延長,最高可延長至8小時;停機時間為1小時。對于電量不上網的自備電廠,冷啟動不得超過4—5小時,熱啟動不得超過3—4小時,停機時間為1小時。
若多臺設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其中一臺處于啟停時段,企業可提供煙氣混合前各臺設施有效監測數據的,按照企業提供數據進行達標判定。

3

造紙行業

環水體〔2016〕189號

六、達標排放判定方法(二)廢氣2.特殊情況

啟動和停機時段內的排放數據可不作為廢氣達標判定依據,其中堿回收爐冷啟動不超過8小時,不沖洗爐膛直接啟動不超過5小時,停爐時間不超過4小時;石灰窯爐冷啟動不超過24小時、熱啟動不超過6小時;焚燒爐冷啟動時間不超過4小時,熱啟動時間不超過2小時,停爐時間不超過1小時,每年啟動、停爐(含故障)時間累積不超過60小時;燃煤蒸汽鍋爐如采用干(半干)法脫硫、脫硝措施,冷啟動不超過1小時、熱啟動不超過0.5小時,不作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達標判定的時段。
若多臺設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其中一臺處于啟停時段,企業可自行提供煙氣混合前各臺設施有效監測數據的,按照企業提供數據進行達標判定。

4

鋼鐵工業

HJ846—2017

10.2.1.2非正常情況

鋼鐵工業排污單位非正常排放指燒結機、球團焙燒設施、燃煤鍋爐等設施啟停機、設備故障、檢維修等情況下的排放。
鋼鐵工業排污單位中,對于采用脫硝措施的燒結機/球團焙燒設施,啟動8小時不作為氮氧化物合規判定時段。
對于采用脫硝措施的燃煤鍋爐,冷啟動1小時、熱啟動0.5小時不作為氮氧化物合規判定時段。

5



水泥工業


HJ847—2017

10.2.1.2非正常情況

水泥窯冷點火時(從點火升溫、投料到穩定運行)36小時(大面積更換耐火磚及冬季時,時間可適當延長)、熱點火時(從點火升溫、投料到穩定運行,窯尾煙室溫度高于400℃)8小時、停窯8小時內窯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均不視為違反許可排放濃度限值。
針對水泥窯協同處置固廢情況,當水泥窯出現故障或事故造成運行工況不正常,如窯內溫度明顯下降、煙氣中污染物濃度明顯升高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投加固體廢物,待查明原因并恢復正常運行后方可恢復投加。每次故障或事故持續排放污染物時間不應超過4小時,每年累計不得超過60小時。

6

石化工業

HJ853—2017

10.2.1.2非正常情況

非正常情況包括計劃內的催化裂化裝置、焚燒爐、鍋爐啟停時段。

a)催化裂化裝置

計劃內啟動和停機時段150小時內的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視為許可排放濃度限值判定依據。

b)焚燒爐

計劃內啟動和停機階段4小時內的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視為許可排放濃度限值判定依據。

c)鍋爐

采用干(半干)法脫硫、脫硝措施的燃煤蒸汽鍋爐,冷啟動1小時、熱啟動0.5小時內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數據不視為許可排放濃度限值判定依據。
若多臺設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其中一臺處于啟停時段,排污單位可自行提供煙氣混合前各臺設施污染物有效監測數據的,按照提供數據進行合規判定。

7

煉焦化學工業

HJ854—2017

10.1一般原則

焦爐煙氣脫硫脫硝裝置等污染治理設施在檢維修前,排污單位需向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上報檢維修方案,檢維修方案應至少包括檢維修的起始時間、情形描述、預計結束時間、擬采取應對措施、檢維修期間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等。

8

電鍍工業

HJ855—2017

10.2.1.2非正常情況

電鍍工業排污單位啟動和停機時段內的排放數據不作為廢氣排放濃度合規判定依據。燃煤鍋爐如采用干(半干)法脫硫、脫硝措施,冷啟動不超過1h、熱啟動不超過0.5h。
若多臺(套)電鍍設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廢氣,且其中一臺處于啟停時段,電鍍工業排污單位可自行提供廢氣混合前各臺(套)設施有效監測數據的,按照電鍍工業排污單位提供數據進行合規判定。

9

玻璃工業—平板玻璃

HJ856—2017

10.2.1.2非正常情況

對于已建備用污染治理設施且已拆除旁路或實行旁路擋板鉛封的平板玻璃工業排污單位,非正常情況切換脫硝設施時,脫硝設施啟動6小時內的氮氧化物排放數據可不作為合規判定依據。

10

制藥工業—原料藥制造

HJ858.1—2017

10.2.1.2非正常情況

排污單位非正常排放指燃煤鍋爐啟停機情況下的排放。

排污單位中,對于采用脫硝措施的燃煤鍋爐,冷啟動1小時、熱啟動0.5小時不作為氮氧化物合規判定時段。

11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制革工業

HJ859.1—2017

10.2.2.2非正常情況

非正常情況指燃煤鍋爐等設施啟停機、設備故障、檢維修等情況下的排放。
制革工業排污單位中,對于采用干(半干)法脫硫、脫硝措施的燃煤鍋爐,冷啟動1小時、熱啟動0.5小時不作為氮氧化物合規判定時段。
若多臺設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其中一臺處于啟停時段,企業可自行提供煙氣混合前各臺設施有效監測數據的,按照企業提供數據進行合規判定。

12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制糖工業

HJ860.1—2017

10.3.1.2非正常情況

非正常情況包括鍋爐、顆粒粕系統燃燒爐啟停時段。
鍋爐如采用干(半干)法脫硫、脫硝措施,冷啟動1小時、熱啟動0.5小時內監測數據不作為氮氧化物達標判定的時段。
顆粒粕系統燃燒爐冷啟動1小時、熱啟動0.5小時內,干燥器廢氣的排放監測數據不作為氮氧化物達標判定的時段。
若多臺設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其中一臺處于啟停時段,企業可自行提供煙氣混合前各臺設施有效監測數據的,按照企業提供數據進行達標判定。

13

紡織印染工業

HJ861—2017

10.2.2.2非正常情況

紡織印染工業排污單位非正常排放指主要產污環節生產設施啟停機、工藝設備運轉異常情況下的排放,非正常排放不作為廢氣達標判定依據。其中印花設施、定型設施、涂層設施的風機啟動和停機時間不超過1小時;燃煤鍋爐如采用干(半干)法脫硫、脫硝措施,冷啟動不超過1小時、熱啟動不超過0.5小時。

14

農藥制造工業

HJ862—2017

10.2.1.2非正常情況

排污單位非正常排放指焚燒爐、燃煤鍋爐啟停機情況下的排放。

a)焚燒爐

計劃內啟動和停機階段4小時內的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視為許可排放濃度限值的判定依據。

b)鍋爐

對于采用脫硝措施的燃煤蒸汽鍋爐,冷啟動1小時、熱啟動0.5小時不作為氮氧化物合規判定時段。
若多臺設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其中一臺處于啟停時段,排污單位可自行提供煙氣混合前各臺設施污染物有效監測數據的,按照提供數據進行合規判定。

15

有色金屬工業——鉛鋅冶煉

HJ863.1—2017

10.2.1.2非正常情況

鉛鋅冶煉排污單位非正常排放指爐窯啟停機、設備故障、檢維修等情況下的排放。
鉛鋅冶煉排污單位開停爐期間必須確保制酸尾氣脫硫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排污單位應該將開停爐時間段及時上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若多臺設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其中一臺處于啟停時段,排污單位能提供煙氣混合前各臺設施有效監測數據的,可按照排污單位提供數據進行合規判定。

16

有色金屬工業——鋁冶煉

HJ863.2—2017

10.2.1.2非正常情況

鋁冶煉排污單位非正常排放指氧化鋁排污單位的熟料燒成窯、氫氧化鋁焙燒爐等設施啟停機、設備故障、檢維修等情況下的排放。
鋁冶煉排污單位應將爐窯開停爐時間及時上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若多臺設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其中一臺處于啟停時段,排污單位能提供煙氣混合前各臺設施有效監測數據的,可按照排污單位提供數據進行合規判定。

17

有色金屬工業——銅冶煉

HJ863.3—2017

10.2.1.2非正常情況

銅冶煉排污單位非正常排放指爐窯啟停機、設備故障、檢維修等情況下的排放。
銅冶煉排污單位開停爐期間必須確保制酸尾氣脫硫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排污單位應該開停爐前及時將開停爐時間段上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若多臺設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其中一臺處于啟停時段,排污單位能提供煙氣混合前各臺設施有效監測數據的,可按照排污單位提供數據進行合規判定。

18

化肥工業—氮肥

HJ864.1—2017

10.2.1.2鍋爐裝置啟停情況

蒸汽鍋爐冷啟動1小時、熱啟動0.5小時內的氮氧化物監測數據不作為合規判定依據。
若多臺設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其中一臺處于啟停時段,排污單位可自行提供煙氣混合前各臺設施污染物項目有效監測數據的,按照提供數據進行合格判定。

19

有色金屬工業—汞冶煉》

HJ931—2017

10.2.12非正常情況

汞冶煉排污單位非正常排放指爐窯啟停機、設備故障、檢維修等情況下的排放。
汞治煉排污單位開停爐期間必須確保煙氣凈化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排污單位應該及時將開停爐時間段上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若多臺設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其中一臺處于啟停時段,排污單位能提供煙氣混合前各臺設施有效監測數據的,可按照排污單位提供數據進行合規判定。

20

有色金屬工業—鎂冶煉

HJ933—2017

10.2.1.2非正常情況

鎂冶煉排污單位非正常排放指爐窯啟停機、設備故障、檢維修等情況下的排放。
鎂冶煉排污單位應將爐窯開停爐時間及時上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排污單位應該于開停爐前一個月將開停爐時間段上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設備故障等緊急停窯的,應及時將開停爐時間段及時上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若多臺設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E其中一臺處于啟停時段,排污單位能提供煙氣混合前各臺設施有效監測數據的,可按照排污單位提供數據進行達標判定。

21

有色金屬工業—鎳冶煉

HJ934—2017

10.2.12非正常情況

鎳冶煉排污單位非正常排放指爐窯啟停機、設備故障、檢維修等情況下的排放。
鎳治煉排污單位開停爐間必須確保酸尾氣脫硫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未經處理直接排,排污單位應該開停爐前及時將開停爐時間段上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若多臺設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其中一臺處于啟停時段,排污單位可提供煙氣混合前各臺設施有效監測數據的,按照排污單位提供數據進行達標判定。

22

有色金屬工業—鈦冶煉

HJ935—2017

10.2.12非正常情況

鈦冶煉排污單位非正常排放指爐窯啟停機、設備故障、檢維修等情況下的排放。

鈦冶煉排污單位開停爐間必須確保酸尾氣脫硫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未經處理直接排,排污單位應該開停爐前及時將開停爐時間段上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若多臺設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其中一臺處于啟停時段,排污單位可提供煙氣混合前各臺設施有效監測數據的,按照排污單位提供數據進行達標判定。

23

有色金屬工業—錫冶煉

HJ936—2017

10.2.12非正常情況

錫冶煉排污單位非正常排放指爐窯啟停機、設備故障、檢維修等情況下的排放。
錫冶煉排污單位開停爐間必須確保酸尾氣脫硫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未經處理直接排,排污單位應該開停爐前及時將開停爐時間段上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若多臺設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其中一臺處于啟停時段,排污單位可提供煙氣混合前各臺設施有效監測數據的,按照排污單位提供數據進行達標判定。

24

有色金屬工業—鈷冶煉

HJ937—2017

10.2.12非正常情況

鈷冶煉排污單位非正常排放指爐窯啟停機、設備故障、檢維修等情況下的排放。
鈷冶煉排污單位開停爐間必須確保酸尾氣脫硫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未經處理直接排,排污單位應該開停爐前及時將開停爐時間段上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若多臺設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其中一臺處于啟停時段,排污單位可提供煙氣混合前各臺設施有效監測數據的,按照排污單位提供數據進行達標判定。

25

有色金屬工業—銻冶煉

HJ938—2017

10.2.12非正常情況

銻冶煉排污單位非正常排放指爐窯啟停機、設備故障、檢維修等情況下的排放。
銻冶煉排污單位開停爐間必須確保酸尾氣脫硫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未經處理直接排,排污單位應該開停爐前及時將開停爐時間段上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若多臺設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其中一臺處于啟停時段,排污單位可提供煙氣混合前各臺設施有效監測數據的,按照排污單位提供數據進行達標判定。

26

鍋爐

HJ953—2018

10.2.12非正常情況

       鍋爐排污單位鍋爐啟動和停機時段內的氮氧化物排放數據不作為廢氣排放濃度合規判定依據。燃煤燃生物質鍋爐冷啟動時長不超過4小時、熱啟動時長不超過2小時,停機時間為1小時:燃油鍋爐冷啟動時長不超過2小時、熱啟動時長不超過1小時,停機時間為0.5小時;燃氣鍋爐冷啟動時長不超過0.5小時、熱啟動時長不超過0.5小時,停機時間為0.5小時。

27

陶瓷磚瓦工業

HJ954—2018

10.2.12非正常情況

       噴霧干燥塔、窯啟動4小時內,停窯2小時內,主要排放口(含窯爐和噴霧干燥塔混合排放的總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不視為違反許可排放濃度限值。

28

汽車制造業

HJ971—2018

10.2.12非正常情況

       指工業爐窯啟動,柴油發動機檢測試驗生產單元廢氣處理設施開(停)機、設備故障、設備(設施)檢修等非正常工況下的排放。

29

人造板工業

HJ1032—2019

10.2.1.2非正常情況

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熱能中心啟停時段內排放數據不作為廢氣排放濃度合規判定依據。
熱能中心由于其他工段出現非正常工況導致熱能中心停機后冷啟動不超過12小時,熱啟動不超過4小時,停機1小時。鍋爐啟停機時間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執行。

30

廢棄資源加工工業

HJ1034—2019

10.3.1.2非正常情況

若多臺設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廢氣,且其中一臺處于啟停時段,排污單位可自行提供廢氣混合前各臺設施污染物有效監測數據的,按照提供數據進行合規判定。

其他非正常情況導致污染物超標排放的,應立即停產整改。

31

無機化學工業

HJ1035—2019

10.2.12非正常情況

排污單位非正常排放指開停爐(機)、設備(設施)檢修、設備故障等生產設施非正常工況或污染治理設施非正常狀態的排放。
排污單位開停爐(機)期間原則上須確保處理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排污單位應在開停爐(機)前及時將開停爐(機)時間段上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若多臺設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其中一臺處于啟停時段,排污單位可提供煙氣混合前各臺設施有效監測數據,按照排污單位提供數據進行達標判定。

32

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

HJ1124—2020

A.7.3.1 正常情況

排污單位廢氣排放濃度合規是指各有組織排放口和企業邊界無組織污染物排放濃度滿足 A.2.2.1要求。
排污單位各廢氣排放口的排放濃度合規是指“任一小時濃度均值均滿足許可排放濃度要求”。各項廢氣污染物小時濃度均值根據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包括自動監測和手工監測)、執法監測進行確定。
排放標準中濃度限值非小時均值的污染物,其排放濃度達標是指按照相關監測要求測定的排放濃度滿 足許可排放濃度要求。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布相關達標判定方法的,從其規定。
A7.3.2非正常情況
指工業爐窯啟動、廢氣處理設施開(停)機、設備故障、設備(設施)檢修等非正常工況下的排放。

33

稀有稀土金屬冶煉

HJ1125—2020

10.2.1.2非正常情況

排污單位非正常排放指開停爐(機)、設備(設施)檢修、設備故障等生產設施非正常工況或污染防治設施非正常狀態的排放。
排污單位開停爐(機)期間原則上須確保處理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排污單位應在開停爐(機)前及時將開停爐(機)時間段上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若多臺設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其中一臺處于啟停時段,排污單位能提供煙氣混合前各臺設施有效監測數據的,可按照排污單位提供數據進行合規判定。



自動監測標準規范中涉及“非正常工況”的規定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

C.8 鍋爐停爐、悶爐時煙氣參數的參考設定

當鍋爐停爐、悶爐時,CEMS 仍然在檢測和不斷的由下位機上傳數據,容易引起固定污染源監控系統的誤判。可通過對煙氣參數的設定,由下位機向上位機發出停爐、悶爐等標記。煙氣參數的參考設定(視實際情況可調整):

a) 靜壓壓力傳感器顯示為鍋爐滿負荷顯示值的 20%(限安裝在引風機前);

b) 流速顯示為 2m/s 以下;

c) 氧量顯示為 19%以上;

d) 煙溫顯示為 40℃以下。

以上可視實際情況對等設定也可按優先原則設定。

非正常工況廢氣排放管控”


正常工況下,廢氣(水)自動監測設備有效日均值滿足許可排放濃度要求即為達標,手工監測數據滿足許可排放濃度要求即為達標。若排放標準另有規定的,應按其要求判定。非正常工況時,持證單位應針對超標情況提供合理說明,包括已上報生態環境部門的治理設施停用、故障和在線監測設施異常情形等。

在VOCs治理方面,無組織排放和非正常工況排放管控一直是短板,也是管理部門和企業需要持續加強的;

因此,企業應制定開停工、檢維修、設備調試、生產異常等非正常工況的操作規程提前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開停車、檢維修計劃;將非正常工況廢氣排放管控納入企業揮發性有機物和異味綜合整治實施方案;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非正常工況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和異味嚴禁直接排放,生產裝置排出的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物料、廢氣和檢維修前清掃氣應接入回收或凈化處理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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