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1996)》規定:“4.1采樣工況 應在生產設備處于正常運行狀態下進行,或根據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在所規定的工況條件下測定”;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397-2007)》規定 :“4.3.1在現場監測期間,應有專人負責對被測污染源工況進行監督,保證生產設備和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工況條件符合監測要求”;部分行業的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提出“排污單位應如實記錄手工監測期間的工況(包括生產負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確保監測數據具有代表性。自動監測期間的工況標記,按照本行業工況標記規則執行。”但是,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為連續不間斷監測,覆蓋的時段不限于正常工況,也獲取了啟停機等非正常工況期間的監測數據。
四、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包括《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以下簡稱《設備標記規則》)和分行業的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工況標記規則(以下簡稱工況標記規則)。《設備標記規則》適用于所有行業,用于規范排污單位標記自動監測設備故障、維護、調試等特定運行狀況;
工況標記規則用于規范排污單位在自動監測時,標記生產設施或污染防治設施啟停機、故障等非正常運行工況。
六、依據《設備標記規則》標記為無效的自動監測數據,不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過相關標準的依據。
依據工況標記規則標記為非正常工況,并且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達到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標準、規范性文件要求的,限定時間內的自動監測數據不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過相關標準的依據。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生態環境部部令 第10號)》
第七條 垃圾焚燒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正常工況下焚燒爐爐膛內熱電偶測量溫度的5分鐘均值不低于850℃。
第十條 垃圾焚燒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標記規則及時在自動監控系統企業端如實標記的,不認定為污染物排放超標:(一)一個自然年內,每臺焚燒爐標記為“啟爐”“停爐”“故障”“事故”,且顆粒物濃度的小時均值不大于150毫克/立方米的時段,累計不超過60小時的;(二)一個自然年內,每臺焚燒爐標記為“烘爐”“停爐降溫”的時段,累計不超過700小時的;
(三)標記為“停運”的。
第十一條 垃圾焚燒廠正常工況下焚燒爐爐膛內熱電偶測量溫度的五分鐘均值低于850℃,一個自然日內累計超過5次的,認定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處罰。下列情形不認定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
國家標準中涉及“非正常工況”的規定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2020)》
7.2.4 在 7.2.1、7.2.2 和 7.2.3 規定的時間內,在線自動監測數據不作為評定是否達到本標準排放限值的依據,但排放的煙氣顆粒物濃度的1小時均值不得大于150 mg/m3。
7.2.5 應確保正常工況下焚燒爐爐膛內熱電偶測量溫度的5分鐘均值不低于 1100℃。
序號 | 行業 | 文號/標準號 | 具體內容 |
1 | 總則 | HJ942—2018 | 10.2.1.2非正常情況 |
2 | 火電行業 | 環水體〔2016〕189號 | 六、達標排放判定方法(一)廢氣2.特殊情況 |
3 | 造紙行業 | 環水體〔2016〕189號 | 六、達標排放判定方法(二)廢氣2.特殊情況 |
4 | 鋼鐵工業 | HJ846—2017 | 10.2.1.2非正常情況 |
5 | 水泥工業 | HJ847—2017 | 10.2.1.2非正常情況 |
6 | 石化工業 | HJ853—2017 | 10.2.1.2非正常情況 a)催化裂化裝置 b)焚燒爐 c)鍋爐 |
7 | 煉焦化學工業 | HJ854—2017 | 10.1一般原則 |
8 | 電鍍工業 | HJ855—2017 | 10.2.1.2非正常情況 |
9 | 玻璃工業—平板玻璃 | HJ856—2017 | 10.2.1.2非正常情況 |
10 | 制藥工業—原料藥制造 | HJ858.1—2017 | 10.2.1.2非正常情況 排污單位非正常排放指燃煤鍋爐啟停機情況下的排放。 排污單位中,對于采用脫硝措施的燃煤鍋爐,冷啟動1小時、熱啟動0.5小時不作為氮氧化物合規判定時段。 |
11 |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制革工業 | HJ859.1—2017 | 10.2.2.2非正常情況 |
12 |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制糖工業 | HJ860.1—2017 | 10.3.1.2非正常情況 |
13 | 紡織印染工業 | HJ861—2017 | 10.2.2.2非正常情況 |
14 | 農藥制造工業 | HJ862—2017 | 10.2.1.2非正常情況 a)焚燒爐 b)鍋爐 |
15 | 有色金屬工業——鉛鋅冶煉 | HJ863.1—2017 | 10.2.1.2非正常情況 |
16 | 有色金屬工業——鋁冶煉 | HJ863.2—2017 | 10.2.1.2非正常情況 |
17 | 有色金屬工業——銅冶煉 | HJ863.3—2017 | 10.2.1.2非正常情況 |
18 | 化肥工業—氮肥 | HJ864.1—2017 | 10.2.1.2鍋爐裝置啟停情況 |
19 | 有色金屬工業—汞冶煉》 | HJ931—2017 | 10.2.12非正常情況 |
20 | 有色金屬工業—鎂冶煉 | HJ933—2017 | 10.2.1.2非正常情況 |
21 | 有色金屬工業—鎳冶煉 | HJ934—2017 | 10.2.12非正常情況 |
22 | 有色金屬工業—鈦冶煉 | HJ935—2017 | 10.2.12非正常情況 鈦冶煉排污單位非正常排放指爐窯啟停機、設備故障、檢維修等情況下的排放。 鈦冶煉排污單位開停爐間必須確保酸尾氣脫硫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未經處理直接排,排污單位應該開停爐前及時將開停爐時間段上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若多臺設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其中一臺處于啟停時段,排污單位可提供煙氣混合前各臺設施有效監測數據的,按照排污單位提供數據進行達標判定。 |
23 | 有色金屬工業—錫冶煉 | HJ936—2017 | 10.2.12非正常情況 |
24 | 有色金屬工業—鈷冶煉 | HJ937—2017 | 10.2.12非正常情況 |
25 | 有色金屬工業—銻冶煉 | HJ938—2017 | 10.2.12非正常情況 |
26 | 鍋爐 | HJ953—2018 | 10.2.12非正常情況 鍋爐排污單位鍋爐啟動和停機時段內的氮氧化物排放數據不作為廢氣排放濃度合規判定依據。燃煤燃生物質鍋爐冷啟動時長不超過4小時、熱啟動時長不超過2小時,停機時間為1小時:燃油鍋爐冷啟動時長不超過2小時、熱啟動時長不超過1小時,停機時間為0.5小時;燃氣鍋爐冷啟動時長不超過0.5小時、熱啟動時長不超過0.5小時,停機時間為0.5小時。 |
27 | 陶瓷磚瓦工業 | HJ954—2018 | 10.2.12非正常情況 噴霧干燥塔、窯啟動4小時內,停窯2小時內,主要排放口(含窯爐和噴霧干燥塔混合排放的總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不視為違反許可排放濃度限值。 |
28 | 汽車制造業 | HJ971—2018 | 10.2.12非正常情況 指工業爐窯啟動,柴油發動機檢測試驗生產單元廢氣處理設施開(停)機、設備故障、設備(設施)檢修等非正常工況下的排放。 |
29 | 人造板工業 | HJ1032—2019 | 10.2.1.2非正常情況 |
30 | 廢棄資源加工工業 | HJ1034—2019 | 10.3.1.2非正常情況 若多臺設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廢氣,且其中一臺處于啟停時段,排污單位可自行提供廢氣混合前各臺設施污染物有效監測數據的,按照提供數據進行合規判定。 其他非正常情況導致污染物超標排放的,應立即停產整改。 |
31 | 無機化學工業 | HJ1035—2019 | 10.2.12非正常情況 |
32 | 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 | HJ1124—2020 | A.7.3.1 正常情況 |
33 | 稀有稀土金屬冶煉 | HJ1125—2020 | 10.2.1.2非正常情況 |
自動監測標準規范中涉及“非正常工況”的規定
C.8 鍋爐停爐、悶爐時煙氣參數的參考設定
當鍋爐停爐、悶爐時,CEMS 仍然在檢測和不斷的由下位機上傳數據,容易引起固定污染源監控系統的誤判。可通過對煙氣參數的設定,由下位機向上位機發出停爐、悶爐等標記。煙氣參數的參考設定(視實際情況可調整):
a) 靜壓壓力傳感器顯示為鍋爐滿負荷顯示值的 20%(限安裝在引風機前);
b) 流速顯示為 2m/s 以下;
c) 氧量顯示為 19%以上;
d) 煙溫顯示為 40℃以下。
以上可視實際情況對等設定也可按優先原則設定。
“非正常工況廢氣排放管控”
正常工況下,廢氣(水)自動監測設備有效日均值滿足許可排放濃度要求即為達標,手工監測數據滿足許可排放濃度要求即為達標。若排放標準另有規定的,應按其要求判定。非正常工況時,持證單位應針對超標情況提供合理說明,包括已上報生態環境部門的治理設施停用、故障和在線監測設施異常情形等。
在VOCs治理方面,無組織排放和非正常工況排放管控一直是短板,也是管理部門和企業需要持續加強的;
因此,企業應制定開停工、檢維修、設備調試、生產異常等非正常工況的操作規程,并提前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開停車、檢維修計劃;將非正常工況廢氣排放管控納入企業揮發性有機物和異味綜合整治實施方案;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非正常工況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和異味嚴禁直接排放,生產裝置排出的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物料、廢氣和檢維修前清掃氣應接入回收或凈化處理裝置。